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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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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小区内驾车撞死同事…… 丨案件快递344
发布时间:2018-09-22 点击率: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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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峰 花锡蒙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区内行驶至拐弯处,由于没有注意周围情况,与站立在西侧路边的行人发生碰撞。碰巧的是,陈某下车后发现此人是自己的同事李某。陈某迅速叫来救护车将李某送至医院,但十分遗憾,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住宅小区内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向本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审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评析
判断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共同性特征。无论管理方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及其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则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能认定为道路。
本案中小区内的道路就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小妹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时刻刻不能有丝毫松懈,否则将给他人和自己带来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供稿单位: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