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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拉走万元酒水没让打欠条 经营者起诉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9-21 点击率: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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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5日

王蒙从吴华处拉走一批酒水,相互之间未出具任何条据。吴华讨要酒款,王蒙称这是李东抵偿工资款的酒。李东作为证明人、担保人出具欠条,但上面没有王蒙的签字。吴华起诉到法院,要求王蒙偿还酒款。但因欠条上没有王蒙签字,吴华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王蒙从吴华处拉走一批酒水,相互之间未出具任何条据,李东、陶富均在现场。2015年8月,李东向吴华支付2000元。
2016年9月25日,李东、陶富作为证明人、担保人向吴华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吴华酒款一万元(2014年3月经李东、陶富介绍、担保,王蒙拉吴华酒,没付款)……2015年8月经李东、陶富付2000元。证明人、担保人:李东、陶富  2016年9月25日。”
吴华、李东称,在涉案欠条出具前曾向王蒙催要欠款,但未要求王蒙出具欠条。现吴华起诉,要求王蒙支付货款8000元,主张其与王蒙之间发生交易,货物的种类、规格、价格、数量等系与王蒙协商确定,但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是单次交易,无销售单、发货单等销售凭证及收货单、收据等收货凭证。
王蒙辩称,其与吴华互不相识,否认与吴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李东欠其10930元工资款,因此拉李东的酒抵偿工资款。
李东称在王蒙将酒拉走时,其只是介绍人而非担保人,但其参与了价格的商定,后在吴华多次向其催要款项的情况下,向吴华支付了2000元,并出具了涉案的欠条。
吴华另称,其并未持涉案欠条要求王蒙签字确认,只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在王蒙将酒拉走时,吴华问由谁付款,李东回复过几天就付款,王蒙并未承诺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吴华认为其与王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吴华对自己所有的酒水,在仅有李东承诺过几天付款,而王蒙未作任何承诺的情况下,允许王蒙将酒拉走,吴华作为经营者,既未要求王蒙出具收据、欠条等凭证,也未要求签署发货单、收货单等单据。此后,吴华在未足额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仍未要求王蒙作出上述行为,只是要求李东付款,李东亦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于2016年9月25日出具了涉案欠条,吴华此后仍继续向李东主张权利。
王蒙虽将涉案酒水拉走,但其主观认为是李东以酒抵偿所欠工资款,并且也未承诺向吴华支付货款,亦未向吴华出具欠条、收条、收货单等凭据,王蒙并非酒水批发销售的经营者,涉案酒水数量较大,如系一次性购买,亦有违常理。李东、陶富作为证明人、担保人向吴华出具欠条,李东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系自认,但自认的范围应严格在于己不利的事实范围内,其出具的欠条并不当然对王蒙具有约束力。
综上,吴华与王蒙之间并未达成买卖合意,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东、陶富虽出具欠条并签字担保,但因所担保的主合同不存在,故相应的担保合同亦无法确认。因此,吴华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吴华的诉讼请求。

新沂法院  赵帅
法官提醒  合同上须有合同相对人一方的签字才能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订立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买卖的“合意”。实践中,对于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判断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一方有另一方拖欠货款的欠据;三是双方有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而该案中,吴华即未提供书面合同的证据,也未提供双方达成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仅提供作为担保人身份的案外人李东、陶富出具的王蒙的货款欠条一张,但该张欠条上没有王蒙签字认可,实际上不构成欠条,不能证实王蒙与吴华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特别是大额物品交易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存相关证据,签订买卖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规范的欠据。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借款合同都必须有合同相对人一方的签字才能成立,仅有作为担保人、中间人签字证明的合同或欠条仅能作为一个孤立证据使用,不足以使法院采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