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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结扎后怀孕产下病女 产妇告医院 医院被判退还绝育手术费并支付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8-09-21 点击率: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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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4日

2012年3月,赵女士在某医院住院剖宫产分娩一男婴后施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2013年,赵女士发现又怀孕,并产下一女婴,经诊断婴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赵女士以医院结扎手术未能起绝育作用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本人及女儿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000余元。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3日,赵女士到某医院住院,并于当日施行剖腹产手术。医院在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同时,应赵女士丈夫的要求实施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后来赵女士在哺乳期发现再次怀孕,但已经超过24周,因身体条件限制已不能引产。后赵女士生产一女婴,但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Ⅱ型和房间隔缺损。赵女士认为医院为其实施的结扎手术没有起到绝育的作用,致使其再次怀孕并导致其女儿身患心脏病,故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7519.84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2519.84元。
医院辩称,根据妇科权威文献认定,产褥期输卵管结扎术后复通率在0.2%到2%之间。因此赵女士在医院行输卵管结扎术后仍有再次怀孕的可能性。赵女士主张发现怀孕时已过24周、因身体原因不能引产,该主张并不符合医疗常规。在妊娠的每一个阶段,孕妇如果患有不适宜妊娠的疾病,为了保护母亲的健康应该终止妊娠。如不引产,则孕妇不能耐受继续妊娠,更别说足月生产,甚至剖宫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存在于第一次手术期间,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先天性心脏病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女士在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时自行要求绝育,医院实施了相应手术并将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载明于出院医嘱中,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赵女士之前生育过孩子,其关于再次怀孕24周后方才知晓怀孕之事的主张与生活常理不符,赵女士女儿患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赵女士主张的在其他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女婴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持。
但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其所实施的手术并未达到赵女士的目的,应向赵女士退还相关手术费用3000元。赵女士在知晓其女患病及救治的过程中确实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法院酌定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退还赵女士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费用3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泉山法院  杨瑞
法官评析 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在赵女士出院时,医院对剖腹产及结扎手术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载明于出院医嘱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院方并不存在过错。
“作为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的母亲,赵女士主张在自己怀孕六个月时才知晓,有悖于生活常理。”法官认为,她在没有联系医院的情况下继续妊娠直至生产,也有悖于出院时的医嘱。
因此,法院认定从合同的角度,医院只对结扎手术未能起到绝育效果这一事实承担责任。考虑到女婴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确让赵女士一家承担了不小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