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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儿童电灌站溺亡,疏于监护父母难辞其咎
发布时间:2018-09-21 点击率: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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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儿童电灌站溺亡,疏于监护父母难辞其咎

赣榆法院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董某、郭某的女儿董某菡(六岁半)进入其所在村庄的电灌站(泵站)玩耍,不慎掉入泵站抽水池内溺亡。董某和郭某认为A镇政府建设泵站后移交给A镇水利站、B村村委会管理使用,泵站南面紧靠村民住户房屋,并有通道可直接进入泵站,另三面虽然设有铁栏杆,但空隙较大而高度太低,成人及儿童均可翻入,泵站四周地势陡峭,而抽水池内水有两三米深(旱时),坡陡水深却未能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其女儿进入泵站而掉入抽水池内溺亡,要求A镇政府、A镇水利站和B村村委会三者共同赔偿死亡损失203016元。A镇政府、A镇水利站和B村村委会则认为其已经在电灌站周围搭建起一米高的钢管栏杆和两米高的围墙,已经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判决:驳回董某、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涉案电灌站由A镇政府移交给B村村委会管理使用,B村村委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涉案电灌站周围用钢管作了围栏,并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安全注意,目的是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电灌站,被告B村村委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要求其针对特殊人群采取管理措施的,不仅会导致社会管理成本不必要的增加,而且降低了法律设定监护制度的意义。女儿攀爬栏杆进入电灌站玩耍,导致溺水身亡,董某、郭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一味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并不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需有理有据方可行。暑期已至,广大儿童、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孩子提高安全意识,从小教会孩子辨认危险警示标志,不到危险的区域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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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报人/李陆军;编辑/许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