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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员工借支为公司采购物品 公司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8-09-21 点击率: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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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3日

张文化原是某水镇旅游公司的员工,他曾填写借款审批单,以个人借支的形式为公司采购物品。但不久,该旅游公司将张文华辞退并要求张文华返还借款。张文华不同意,该公司将他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被告张文化于2016年12月份到某水镇旅游公司入职,工作岗位为客栈部副经理,负责客栈部的全面工作。2017年1月至2月,张文化曾填写借款审批单,以个人借支的形式为公司采购物品,涉及三笔总额为31310元的借款。借款审批单上“用途”一栏载明借款用于客栈日常经营性单据的印刷,并有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与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的内容相互对应。其中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分别用于采购客户入住及办公需用的单据表格、客房需用的路由器,均已到货,但没有和供应商结算。第三笔借款所购买的物品未到货。
2017年2月,水镇旅游公司向张文化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要求张文化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文化从水镇旅游公司领取的借款审批单中的31310元是否系借款。首先,张文化领取的款项是因履行职务所需向单位支取的款项,事后应由借支人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或相应的票据,按照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结算,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其次,根据三张借款审批单中记载的时间、金额、次数及部分审批单所记载的事由,结合张文化所任公司职务及日常生活中的借贷情况,涉案借款审批单不符合借条的基本形式。因此,水镇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就讼争款项达成过借贷合意,该讼争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水镇旅游公司的起诉。

贾汪法院  蒋新建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纠纷应按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前置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员工向用人单位支取款项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借款或垫支、暂支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经营需要而发生,如垫付差旅费后报销,但也不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出现借贷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借款以缓解资金困难。究竟是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根据款项往来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认定。
首先,借款人领取的款项是履行职务所需还是个人生活所需向单位支取的款项。这就需要分析暂支单上的载明内容或者双方对暂支事由的陈述是否一致。若事由为“购买材料”、“垫付货款”、“扣缴税款”等履行单位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公务支出,即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事由为“个人生活需要”、“家庭应急”、“个人经营需要”等暂支者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而暂支的款项,应当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
其次,双方对暂支款的结算有约定的情况。虽然员工是因履行职务暂支款项,但此后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债权债务原因已对暂支款的归还、抵扣等作出约定、结算,或因此出具相应的借条、欠条的,则可作为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再次,对暂支用途表述不明确或双方对暂支事由存在争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如用人单位提供的暂支单中未写明暂支用途,双方当事人对款项的暂支事由又陈述不一致的,若用人单位坚持暂支款项为员工向企业的借款的,可提供公司章程、账册等有明确记载内容的证据,若不足以证明的,则承担该诉讼请求下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张文化领取的款项是因履行职务所需向单位支取的,事后应按照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结算,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借贷关系。因此,能够确定职工所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所需,并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该类纠纷为劳动合同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前置。(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