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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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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该由谁来保管使用?
发布时间:2018-09-20 点击率: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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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3天前
公司的证照包括公司证件和公司印章两部分,前者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身份,是公司对外的身份证明,后者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可对外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公司证件和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也就非常的重要了。

1993年4月23日,甲公司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股东为乙公司、徐某,期间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一直由徐某负责保管。

2011年7月4日,甲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其中第十九条约定: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后甲公司要求徐某归还
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徐某未予归还
甲公司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甲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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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徐某交还甲公司营业执照、财务印鉴、公章等;
2、被告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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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尚有诉讼案件,返还证照、印章会对原告甲公司不利。
2、陈某提出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其以公司名义的起诉。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
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因本案讼争标的为对公司证照、印章的占有,系物权范畴,不适用对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公司的证照、印章属于公司财产。

根据原告甲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现被告徐某持有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缺乏合法持有的依据,故被告徐某应立即将上述证照、印章返还原告甲公司。

被告徐某作为公司股东,如其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故相关证照、印章的占有转移并不会对原告甲公司或被告徐某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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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返还原告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贴 士
我国《公司法》虽对公司证照的管理事项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关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公司证照作为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公司,公司可以要求无权占有者返还公司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