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经典案例 » 【第243期】与怀揣一万元现金的男子偶遇在自家楼梯上…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第243期】与怀揣一万元现金的男子偶遇在自家楼梯上…
发布时间:2018-09-20 点击率:1377
扫一扫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  1周前
2018年6月26日一早,居住在无锡滨湖区的张某像往常一样起床去买菜,回来后在家门口的照相馆里坐了一会儿并于8点多准备回到家中做家务。
张某经过楼梯的时候,看见一名较瘦的男子正从他家的二楼匆匆跑下来。

张某察觉不妙,便质问道

张某

你为何从我家楼上下来?
见男子没有回答他,张某察觉不妙,此时他又看见男子的裤子口袋里鼓鼓囊囊,像是钱,上去一搜,便从他口袋里拿出一叠钱,是整整一万元。

张某

这个钱是哪里来的?
我听不懂你的话。

神秘男子
张某又用普通话重复了一遍
男子这次听懂了
支支吾吾说
这个钱是你家里的。

神秘男子
张某一想
我家里可不止这么多钱
便又质问男子

张某

还有的钱呢,我不止有这么多钱的!
我没有拿其他的钱。

神秘男子
后来,张某大声呼叫,向照相馆的老板娘寻求帮助,老板娘跑来帮他看管那个男子。随后他连忙跑回二楼西北面的卧室里,在房间的大橱里拿出一只黑色拎包翻看,直到看见包里还剩一叠整的1万元,还有一些1千多元的零钱也在,他才松了一口气。然后他就下楼报警,男子并无反抗,直至民警前来。

无锡滨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张某家为两层复式楼;王某从二楼跑下时身处楼梯之上,并未离开张某家),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入室盗窃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市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出门及夜晚休息时,要关好门窗,楼层较低或平房住户必要时可以加装防盗窗。家中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另外,一旦发现入室盗窃,要冷静采取措施,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并寻求物业、邻居帮助,不要盲目采取行动,以防案犯“狗急跳墙”,造成人身伤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徐克兵、 顾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