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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八年来多次拐卖妇女骗取财物 屡教屡犯今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20 点击率: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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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十八年来多次拐卖妇女骗取财物 屡教屡犯今又获刑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1周前

近日,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320元,返还相应被害人。


从2000年到2016年,王某因多次犯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累计九年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余元。刚刑满释放不久,王某竟然又“出手”了,2018年4月25日,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宿城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宿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以给他人介绍儿媳为诱饵,先后在宿城区龙河镇、埠子镇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320元。
  2013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在睢宁县以给被害人李某介绍儿媳为由,骗取李某现金人民币1100元。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宿城区龙河镇以给被害人郭某介绍儿媳为由,骗取郭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小苏烟1条。经认定,被骗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宿城区埠子镇以给被害人蔡某介绍儿媳为由,骗取蔡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