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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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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丨保险公司代位求偿非机动车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8-09-20 点击率: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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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级法院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2015年8月25日,成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李某负主要责任,成某负次要责任。成某因事故造成车损12万余元,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了上述款项,同时取得代位求偿权。此后,保险公司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其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系非机动车一方,成某无权向李某主张赔偿,故保险公司基于成某对李某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代位行使本案求偿权,亦无法得到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这一章节并无非机动车方需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究其法理,应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即机动车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该法律原则引导机动车一方在行驶过程中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发挥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