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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企业排污致河道养殖鱼死亡 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8-09-18 点击率: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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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30日

宋勇在房亭河网箱养殖的鱼大量死亡。法院确认飞腾公司、光辉公司存在向房亭河排污行为。法院最终判决,上述两公司就宋勇养殖损失的20%即2513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宋勇系某养鱼合作社社员,长期在房亭河从事网箱养鱼。2013年7月,宋勇发现其网箱养殖的鱼出现了死亡现象,遂向市渔政渔船监督管理站电话举报。该站经走访调查核实,出具《市房亭河网箱死鱼情况》一份,确认宋勇的网箱鱼死亡11424公斤。市环境监察大队经调查并取样检测后,出具了《关于房亭河网箱养鱼死亡的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载明情况及法院现场调查情况,确认飞腾公司、光辉公司存在排污行为,该两家公司均位于房亭河支流古运河的支流宿古河,宿古河经由碾庄镇汇入古运河,古运河在邳州市土山镇夹河村武河口汇入房亭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房亭河网箱养鱼死亡的调查报告》可以确认飞腾公司、光辉公司确有排污行为。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关联性可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报告等。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只要证明污染者已经排放了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即可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有关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由污染者进行举证,污染者必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依据《市房亭河网箱死鱼情况》、《关于房亭河网箱死鱼的调查报告》、《工业污染源监测结果表》,并结合“某市水系图”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飞腾公司、光辉公司所排污水有可能到达污染事故发生地并可能与污染结果存在一定关联性,而飞腾公司、光辉公司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宋勇所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其排污行为与宋勇所养殖鱼死亡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关于损失赔偿承担的问题。本案中,根据环保部门的调查走访报告,房亭河上游某区排污等因素才是导致死鱼事件发生的主因,飞腾公司、光辉公司均达标排放,其排污行为应系导致死鱼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综合考量本案中明显存在导致鱼死亡损害后果的其他原因,且其他原因在案涉因果关系中具有的原因力较大等情形,酌定飞腾公司、光辉公司就宋勇养殖损失的20%即2513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州中院  杜林
法官评析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往往系生活、生产污染等多方面原因所致。首先,应依据当事人举证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情况厘定某一方面污染(如生产污染)原因在全部污染中的原因力比例份额;其次,因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相关证据由各污染者掌握,故应由导致同一污染原因的各主体,分别就其污染行为是否足以造成该方面污染(如生产污染)的全部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则在该比例份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宋勇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企业实施了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该污水流入其养殖水域内使所养鱼受到污染死亡的事实,两被告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其各自污染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