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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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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 | 购买拆迁房未经共有人同意 买受人要求过户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8-09-15 点击率: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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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院


现如今,房屋已经成为一个家庭重要的财产,买卖房屋均应经过家庭共有人的同意,这不仅是维护和睦家庭关系的要求,也是避免产生纠纷的必要防范措施。买房人老孙最近就碰上了一件糟心事,买房子签了合同,付了房款,房屋共有人却不同意过户,起诉到法院,一、二审又都被法院驳回,这其中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老孙与老陈通过中介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陈将其名下的拆迁房以8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老孙,因为房子还未领取房产证,双方就约定等房子产权证领到老陈名下后,再过户给老孙。合同签订后,老陈依约付了定金及首付款52万元。但在2017年11月8日,老陈向老孙邮寄了一份通知,表明自己要终止买卖协议。老孙认为老陈擅自终止协议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陈被拆迁老宅系老陈家庭共有,所有权人为建造房屋时的成年家庭成员老陈、季某、苏某,拆迁后,被拆迁房屋已转化为三套拆迁安置房,老陈出售其中一套给老孙,并未经过季某、苏某同意,两人也拒绝追认。法院认为,老孙与老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本应按合同约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但因为房屋共有人季某、苏某不同意出售房屋,老孙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或推定老陈交易时已取得了两人的同意,故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移,老孙坚持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如果老孙要求老陈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可以再另行向法院主张,遂判决驳回老孙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出售共有财产,应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财产,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只能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交易时,应全面审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明确共有人的真实意思,避免发生纠纷,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