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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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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休想逃债 终须“共同买单”
发布时间:2018-09-15 点击率: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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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5天前

夫妻债务一直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
 
    2013年4月、8月,蔡某分别向崔某借款1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同时约定利息。后崔某多次催要,蔡某均未予理睬。次年6月,蔡某与妻子方某登记离婚。2017年12月,崔某一纸诉状将蔡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共同债务。
一审中,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蔡某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方某亦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不知情、未追认等理由不认可该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对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判令由蔡某单独偿还本金及利息。
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崔某向法院提交了抵押于其处的,由蔡某夫妇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方某对房产证如何被崔某持有、以及其与蔡某离婚时约定房屋为其所有但却不向蔡某主张房屋产权证或向相关部门补领房产证作出合理解释。二审认为,原告崔某所作陈述更为合理,方某应当知晓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向崔某借款的事实。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蔡某、方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