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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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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孩子跟谁姓?
发布时间:2018-09-02 点击率: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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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名如其人、人如其名”
一个人的姓名如同一个招牌
伴随人的一生!

然而今天的这位小朋友
却不知道自己
是随父亲还是随母亲姓

2009年3月,王女士、张先生登记结婚
后生育一子,取名张甲
2014年12月1日
双方在相关部门协议离婚

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子张甲由王女士抚养,双方名下南京市A房屋归张先生所有,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等。

2016年1月11日
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本人张先生同意将儿子张甲的姓名改跟母亲王女士姓,并由孩子母亲决定儿子的姓名内容。


然而协议签订后
王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配合到公安部门
办理张甲姓名变更手续
张先生未能配合,王女士遂诉至秦淮法院

王女士诉请:
1.判令被告履行双方《协议书》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双方婚生子张甲的姓名变更为王乙;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先生辩称:
男孩随父亲姓,也符合中国传统的习惯。被告所签协议内容是在原告的协迫下所写,并非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很大伤害,原告要求更改孩子姓名,对小孩再一次造成伤害,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认为不适宜再更改姓名。

原被告各执一词
法院又会怎么看呢?


法院认为
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要更改子女姓名应由双方商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


本案中,被告在协议书中同意双方婚生子随母姓,名字由母亲决定。该协议系经过双方协商,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应属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张甲姓名变更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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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虽主张其受到胁迫,但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将张甲更改为王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如下:
1、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王女士办理张甲姓名变更为王乙相关手续。
2、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先生负担。


"贴 士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前提和目的,决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