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诉讼离婚 » 遭受家暴时,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遭受家暴时,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8-07-28 点击率:1954
扫一扫


原创: 家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女士于2016年7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提交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经审查,申请人刘女士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为再婚,现五十余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和矛盾,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其中,三日前,双方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申请人受伤,报警并到医院就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刘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刘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张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件点评: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汪会中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间有什么深仇大恨,非要用动手来解决?可是,别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打了老婆没人管。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

投诉、反映和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

报案和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者向基层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以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受暴力的危险为首要目的,情态发展往往具有紧急性,如果等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立意义就丧失殆尽,不能实现应有的保护目的。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三个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就是加害人。只有在被申请人明确之后,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才能明确规定其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措施。因此,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二是有具体的请求。这些请求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举措。

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受伤害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等。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就会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会本着灵活的、适当的、便捷的原则审查这些证据,只要符合通常家庭暴力的特点,就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权利,这是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也是法院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方式之一。《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也就是说,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通过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的方式,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从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方面能够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也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明确指引,使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不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者,也就是家庭暴力加害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使被申请人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只是其和申请人之间的事情,而是有代表过国家公权力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总之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利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由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那些家庭暴力实施者,构成犯罪的,法院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予以训诫或者罚款、拘留。总之,法院对实施家暴者绝不姑息。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平安家园、促社会和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暴不是家务事,人人有权制止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