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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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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跳单”中介费仍需支付
发布时间:2018-07-15 点击率: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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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 | 无故“跳单”中介费仍需支付

张家港法院

2016年9月,高某某(买方)与王某某(卖方)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签订本合同后视居间成功,居间方合法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卖方承担1%,买方承担1%。合同签订后,高某某与王某某在未与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情况下,又找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故该中介公司分别起诉要求高某某和王某某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已促成双方签订合同,高某某、王某某无故“跳单”已构成违约,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经法院调解,高某某与中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后依法判令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点评
买卖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在居间合同中,中介机构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了其义务,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无故“跳单”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为促进房地产交易规范,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中介机构,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约定均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