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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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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虚假诉讼 两人均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18-07-15 点击率:1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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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
朱某与前妻胡某发生离婚纠纷,因考虑婚后购买的房屋以按份共有进行分割对其不利,经与张某某商量,其向张某某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虚假借条虚构债务,约定由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对房屋申请财产保全,待判决执行后再将所得钱款返还朱某。
后张某某持金额为100万元的虚假借条至姑苏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朱某及胡某还款,并申请对两人共有的房屋诉讼保全,法院据此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同年12月,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朱某、张某某均陈述该100万元系借款,后法院一审判决朱某、胡某共同向张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朱某的前妻胡某觉得此事蹊跷,因此向法院申请再审,审理中朱某、张某某仍坚持称100万元系借款。后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对朱某、张某某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供述了帮助朱某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而朱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后,未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再审认定张某某诉朱某、胡某民间借贷案系虚假诉讼,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主持,朱某与胡某就离婚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姑苏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犯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因本案中两被告人伪造证据、捏造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实施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根据刑法溯及力原则,适用犯罪行为实施时的法律,所以法院对两被告人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顾念与朱某的“朋友情义”帮助朱某伪造证据,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非但未能顾全“情义”反而身陷囹圄。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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