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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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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车祸后没远离现场也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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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车祸后没远离现场也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原创: 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案例 ● 第二十期

交通肇事既然“已失足”,畏罪逃逸更成“千古恨”。

是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还是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某些行为,案件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李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称因害怕车辆发生爆炸而两次离开现场,被人发现后又被截留现场,此案属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还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空间该如何界定?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某日3时45分许,刚在酒吧喝完酒的被告人李某驾车送朋友阿玲回家,车子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二沙岛中医院门口对出路段时,其车碰撞被害人刘某的自行车尾部后再碰撞路边绿化分隔带和路树,造成刘某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司机陈某路过见发生事故,即下车打电话报警。李某撞车后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见刘某被撞倒在地且陈某也在现场,就问陈某“是不是你撞的人和单车”。陈某忙着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见李子豪是醉酒状态,为免争吵就应称是其撞的。李某和阿玲弃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保安发现并抓了回来。随后,李某趁保安不备,又离开现场20多米并躲入对面绿化树丛内,又被保安发现并抓回现场。

民警到场后,李某被询问时先是指证是阿玲驾车,后被反复询问才承认是自己驾车。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李某属醉酒后,即将其控制。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人民币1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并未在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李某供述
当天和朋友们喝完酒后,我开车送阿玲回家,车行驶至二沙岛中医院门口对出路段时,近弯位时视线有点暗。那时,醉意让我感觉到路面仍是直行的。这时,我听到阿玲突然对我叫“近花基了,注意前面有人”,我人还没有反应过来,车头便一下子冲撞上花基,车内的气囊马上爆开,眼前白雾一片看不见外面情况。

车停后,我们下车从人行道往回走,经过事故现场时看到倒在地上的单车和一男子,旁边机动车道停有一辆闪着双闪灯的小客车,我还向小客车的驾驶人问“是不是你撞的人和单车”,他说是。

发生事故后,因为我害怕,脑子一片空白,所以我往回走。我下车后跟阿玲讲过“走”的话,因为我见到我车爆开了气囊,冒烟,怕车会爆炸。走到东边路口,保安拦住我们,保安叫我们不要走。我没有理会保安,拿了阿玲的手机跑入对面的公园树林打电话,告诉我父亲发生事故。我打完电话从树林出来回事故现场时,保安来拦我们。跑入公园的树林是因为我发生事故害怕,不是想躲开警察或者保安,我只是十分惊慌,不知道怎样处理,想快点通知家人。如果我真的走的话,我早就走了,何必还要走出来走回事故现场给保安抓。

争议焦点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两次离开案发中心现场,但并没有离开太远,李某辩解主要是因为当时以为自己不是撞人的肇事者,以为只是撞了车,害怕车辆爆炸,而且事故发生后也有点害怕,想要通知家人,所以走开了去打电话,但是没有想过要逃避,否则当时就不会留在附近的树林里观望现场情况。

报警人陈某向公安机关证实了其当时为了避免纠纷而向李某表示自己是肇事者的情况。李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李某当时向其打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要求其到案发现场来。多名证人也证实李某第一次离开时被拦住就回到案发中心现场,第二次离开时是在马路对面公园里伸头观望。

综合上述情况,李某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黄坚
广州中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且现场有人向其承认是自己撞了人,以及李某提出其是害怕车辆爆炸,且为了通知家人而暂离现场的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醉酒程度不深且副驾乘客曾向其警示注意前方有人,发生事故后李某应当能够意识到自己撞了人,结合李某事后找人顶包以及两次意图离开现场等行为,反映其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责,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故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我们更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规定,逃逸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❶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前提是肇事者的先前行为已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❷ 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而逃跑。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者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畏罪潜逃,主观上表现为根本不想投案。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主观上限定了行为人只能是在明知事故发生后出于直接故意而为的逃跑,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明知则无法产生直接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也无从说起,因此,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是需要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必要。行为人对于事故的明知应该包含“知道”以及“应当知道”,即行为人如已经知道或以常理推断其“应当知道”自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假装不知情而逃离事故现场,对其行为仍应认定为“逃逸”。

从本案来说,原审被告人李某虽是醉酒驾驶,但其醉酒程度不深,不足以导致其完全丧失意识,可见其对事故发生过程应有相当认知,况且,李某是在同车证人阿玲已向其示警前方有人后才发生碰撞事故,李某下车沿路返回查看时也见到被害人刘某倒躺在自己车辆碾压经过的路线上,此时以常理推断,李某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害人是被其车撞倒,其对该事故已持主观明知态度。李某在知道自己驾车已发生事故,可能撞到人时,不是先问“人是谁撞的?”,却向在事故现场打算报警的陈某直接质问“是不是你撞了人”,其真实意图是想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后来,李某两次意图离开现场及提出要求阿玲为其顶包的行为,进一步证实其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图,符合认定“逃逸”的主观要件。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空间界定



《解释》中对于逃逸的定义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根据对《解释》的相关解读,对于逃逸并未作出空间的具体限定。在实践中,当行为人在事故后藏匿在现场观察事故处理,后弃车离开,其行为可认定为逃逸行为。但行为人如果因现场民情过于激愤,基于对自身人身安全考虑而暂时离开现场的,则不应认定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由此可见,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仅以具体逃离现场的距离作为硬性标准。而“事故现场”的空间范围应该认定多大才合适?我们可以参考刑法学中对于“现场”的“视线说”的相关标准,即当行为人以藏匿行为而离开了现场人员的视线范围时,因其行为目的是隐藏自己行踪不被现场人员发现,从而逃避法律责任,故即使他并未远离现场,也可认定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表现。

本案中,李某意图离开现场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了回来后,又再次趁保安员不备,逃离现场20多米并躲入不易被发现的绿化树丛内,虽然其并未远离现场,但其行为已经属于“逃离事故现场”。

四、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行为

目前对于交通肇事事故后的顶包行为是否属于“逃逸”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解释》对“逃逸”的具体行为表现规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其本质是规定要对肇事者隐瞒身份、逃避法律追责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

而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既未履行当事人承担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财产以及等候处理的义务,亦造成并加大了法律追责难度的客观结果,对此可认定是一种消极的逃逸行为。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企图让其阿玲为其顶包,主观上已具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具有可归责性,客观上其实施了隐藏自身肇事者的身份以逃避法律追责的消极逃逸行为,即使当时其留在现场也是因受到保安人员的控制所致,并非是其心甘情愿地主动承认责任并接受处罚,因此,对李某找人顶包的行为,应当纳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表现中予以评价。

综上,原审被告人李某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逃逸以及推卸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依法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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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肇事司机本人并不希望犯罪,但是,既然因自己没有谨慎驾驶而导致发生了事故,并已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肇事司机在车祸后的正确做法是?法官敲黑板!
① 敢于面对现实,勇于担当,切忌心存侥幸。
② 保护现场并及时抢救伤员、力争将损害减至最少。
③ 及时报警、如实陈述事故经过,以获得自首、坦白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④ 配合交警处理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

这样,肇事司机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因事故对他人及社会所造成的损害,而且,也能最大限度地将自己的罪责减至最小,从而获得法官的从宽轻判。
 
来源 | 广州中院
编写人  黄坚 李晓虹
通讯员 |  席林林
编辑 | 毛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