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随母改嫁又改姓 生父能否以此拒付抚养费?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随母改嫁又改姓 生父能否以此拒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809
扫一扫
以案释法丨随母改嫁又改姓 生父能否以此拒付抚养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强强因遭遇车祸造成身体残疾,在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将生父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抚养费。

随母生活并改姓  飞来横祸致残疾
1993年5月,在王强强5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由父亲赵军抚养,小儿子王强强由母亲张华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张华改嫁他人,继父对王强强视如己出,王强强便于不久后改随继父姓氏。厄运不期而至,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因王强强15岁时的一次交通事故终结。
  2003年6月,王强强如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学校,路途中不幸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事故致王强强严重运动性失语、中度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和右侧偏瘫等症状,经鉴定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事故以后,肇事方虽然赔偿了王强强19万元,但是王强强因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看护,赔偿款很快就用光了。
  考虑到王强强的残疾情况,当地民政部门每月向其发放500余元的生活补助金,但仍然入不敷出,王强强的生活陷入窘境。2016年6月,张华一纸诉状将儿子的生父赵军告上法庭,要求赵军每月支付王强强抚养费10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军辩称其与张华在离婚时已约定王强强由其母亲张华抚养,也由张华支付抚养费。张华在离婚后再婚,王强强与继父已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且王强强现已改名换姓,与赵军没有实质上的父子关系。再者,王强强的母亲张华与其继父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并保障王强强的基本生活,王强强在事故发生后获得了赔偿款,王强强也有残疾证,享有国家相关政策救助及补贴,有经济来源。王强强虽系二级肢体残疾,但并非智力或精神上的残疾,理应还有部分生活能力。据此,赵军请求法院驳回王强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法院判决赵军每月支付王强强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开发区法院  李晓梅
法官评析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基于血缘和身份关系
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血缘和身份关系产生的,该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继父母不可以取代生父母,并免除生父母的抚养义务。本案中,王强强改随继父姓氏,是母亲张华在其幼年时所为,王强强并无过错,不应因此承担责任,丧失权利。且王强强改名换姓与赵军的抚养义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赵军据此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无法律依据。(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