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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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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先被摩托车撞倒再遭出租车碾轧 出租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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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行人先被摩托车撞倒再遭出租车碾轧 出租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被杨浩的无牌摩托车撞倒后,又不幸遭赵志驾驶的出租车碾轧身亡。赵志、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杨浩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与行人张文发生碰撞,致张文受伤倒地,后被赵志驾驶的出租车碾轧,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责任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文无责任。
事发时,杨浩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保险。赵志驾驶的出租车登记车主为通达出租公司,赵志和通达出租公司签有车辆承包合同书。涉案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浩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致张文受伤倒地。赵志驾驶出租车至事发地点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再次碾轧张文。杨浩、赵志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均是造成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张文的死亡具有全部的原因力,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达出租公司与赵志系承包关系,虽然双方就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对外不具有约束效力,因此通达出租公司对赵志应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2016年4月,杨浩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鼓楼法院  纵兆斌
法官评析 多人实施侵害行为无法区分原因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受害人张文首先是被杨浩驾驶的摩托车撞击,后又被赵志驾驶的车辆碾轧,杨浩和赵志无意思联络,二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致受害者死亡,即杨浩和赵志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从张文的尸检报告来看,其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肺脏损伤、血气胸而亡,而头颅损伤形态特征符合直接外力作用形成,对于胸部、右大腿等处损伤,汽车撞击、碾转、拖擦可以形成,二人的加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近,无论是杨浩的撞击行为还是赵志的碾轧行为均是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赵志及杨浩的加害行为均足以造成张文死亡后果的发生。简言之,如果数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其中任何一人的加害行为均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而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又无法明确区分是哪一个侵权人的行为所致,则所有侵权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及时购买车辆保险,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车辆是禁止上路行驶的。同时,为了快速赔偿被害人,使被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建议车主根据经济能力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另外,在驾驶车辆时,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力保持高度集中,对路面情况仔细观察,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造成的损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