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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车登记在妹夫名下 妹夫为占车转让他人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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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女子购车登记在妹夫名下 妹夫为占车转让他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少侠将购买的越野车登记在妹夫岳成名下。岳成为了霸占车辆,又将车低价转让给妹夫王天。无奈,袁少侠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岳成与王天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袁少侠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一份,以43.99万元的价格购买越野车一辆,汽车销售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记载的购车人为岳成(袁少侠的妹夫)。车辆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岳成。车辆购买后由袁少侠拥有使用。
后来岳成占有涉案车辆,袁少侠与岳成因车辆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袁少侠曾于2015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成返还涉案车辆。1月19日,岳成与王天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涉案车辆以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天(岳成的妹夫),并于同日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将车辆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天,并变更了车牌。同年5月袁少侠撤诉。经查,2015年5月至10月,案涉车辆由岳成占有使用。
袁少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岳成与王天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确认涉案车辆归袁少侠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涉案车辆的权属问题。袁少侠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车款,能够证明涉案车辆是袁少侠购买;结合袁少侠与岳成之妻关于车辆归属问题的录音内容,能够证明涉案车辆由袁少侠依据合同关系,在支付对价的基础上购买所得并占有使用,车辆所有权人应为袁少侠。岳成抗辩涉案车辆是基于袁少侠抵偿工程款而登记在其名下,但岳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二、关于岳成与王天之间《车辆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王天是岳成的妹夫,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签订于袁少侠与岳成就涉案车辆的权属发生争议并诉讼至法院之后。另外,涉案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后,王天并未占有使用。以上事实表明,岳成与王天之间并非真实的车辆转让关系,《车辆买卖协议》是岳成为达到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与王天恶意串通而签订。
因此,岳成、王天主张王天基于对登记证书的信赖而购买涉案车辆,与事实明显不符。虽然车辆已转移登记至王天名下,但王天不构成对涉案车辆的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判决,袁少侠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岳成与王天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

沛县法院  李巍
法官评析 恶意串通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无效
 机动车作为动产,在交通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不能仅凭注册登记就当然的认定注册登记人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车辆注册登记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所有权人认定车辆权属。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因袁少侠与岳成之间的车辆纠纷,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人尽皆知,岳成夫妻的关系也因此引发诸多矛盾。
王天系岳成的妹夫,其应当知晓车辆存在争议的事实,岳成与王天之间车辆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在岳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岳成在得知袁少侠起诉要求其返还涉案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通过买卖的方式,转移登记至其妹夫王成名下,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
法官提示,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诚信需求日益增长的社会,诚信做人方得始终。切莫因眼前利益而放弃诚信,害人害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