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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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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号”停机保号被过户 电信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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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靓号”停机保号被过户 电信公司成被告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强因家中装修,对固话号码****6666办理了停机保号。一年多后,刘强发现停机保号期间,家中“靓号”竟然被过户。一气之下,刘强将某电信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涉案固定电话****6666系原告刘强在被告某电信公司申请安装,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一直由刘强正常使用。2010年5月,刘强因家中装修,遂到电信公司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刘强将身份证交由电信公司复印,并填写了业务登记单,该登记单上注明业务类型为停机保号/暂停,固定电话用户每月收取停机保号费5元、宽带停机保号费每月5元。刘强在该业务登记单上签字,电信公司并加盖了公章。
2011年8月,案外人提供其个人身份证以及刘强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至电信公司所属营业厅办理了停机保号复机/恢复以及过户业务,案外人在电话“改名、过户”业务补充协议上的新客户签字处签名,但该补充协议上的原客户签字处并非刘强本人签名。电信公司根据上述手续,将涉案固定电话号码过户给了案外人。
庭审中电信公司承认,按照业务规定在办理停机保号业务时,电信公司应当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但实际情况可能没有留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与电信公司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电信服务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业务服务协议约定,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个人客户应当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原件。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电信公司。电话“改名、过户”业务补充协议约定,与电话户名相符的原客户自愿将其原电话户名改名、过户给新客户,应向电信公司出示身份证原件和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上述约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目的就是核对相关信息的有效性,保证电信业务的真实性。在举证期限内,电信公司拒不向法庭提供刘强在办理开户业务、停机保号业务时留存的信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刘强提供的办理停机保号时所留存的身份信息,与案外人办理过户时所提供的刘强信息从照片上看明显不符,故,无法证明案外人办理涉案固定电话号码过户是刘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刘强诉称在其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电信公司擅自将涉案固定电话号码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将该号码返还给刘强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云龙法院  王海滨
法官评析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客户信息有基本审查义务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要求个人客户只有在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的条件下才能办理业务时,普通公众有理由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的目的就是核对客户相关信息是否真实,从而保证合同相对人明确、具体,具有唯一性,所签订的合同亦能够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银行、保险、电业等部门在办理有可能引发客户利益受损业务的实践做法,法官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办理新业务时,应当对个人客户提供身份证记载的信息与其最初留存的身份信息逐一比对,这是电信业务经营者能够履行,也应当履行的基本审查义务。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上述审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电信公司将涉案固定电话号码返还给刘强,则确认了比对身份信息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个人客户办理业务时所负审查义务的最低标准。一方面,能够增强电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净化电信服务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