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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爷爷的车撞死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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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女童被爷爷的车撞死 保险公司拒赔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到两岁的张晓,被登记在爷爷张大华名下的汽车撞死。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张晓父母只能将张大华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胡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机械厂的场地内倒车时,撞到车后行人张晓,致其受伤,后张晓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胡强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以确认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胡强是张大华雇佣的驾驶员,涉案车辆登记在张大华名下,张大华是张晓的祖父。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张大华。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道路之外,但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交通事故。
本案中,张晓的父母系张晓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酌定张晓的父母对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张晓父母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涉案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在被保险人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已经向其告知该保险条款的规定。因死者系被保险人的孙女,因此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张大华签订的上述条款,系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免除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张晓系被保险人张大华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张晓父母的各项损失共计81.85万元,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余下损失为70.85万元,张晓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4.17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张晓父母50万元,剩余损失6.68万元由张大华赔偿。

邳州法院  徐松
法官评析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不影响第三者身份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亦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因此张晓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对第三者身份的确定并无影响。
同时,法官提示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切莫因一时疏忽,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酿成大祸,后梅终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