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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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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因父母生前留下房屋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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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 | 兄弟姐妹因父母生前留下房屋对簿公堂

张家港法院 

一案一评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本市某镇某村村民,共生育长子王大某、次子王二某、三子王小某、长女王大女、次女王二女和三女王小女。王某先于李某死亡,且已死亡多年,李某于2002年死亡。王某与李某生前遗留有平房三间,共77平方米。2013年12月,某镇镇政府和王大某签订《拆除私有房屋补偿协议书》一份,对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拆迁房屋为楼房224平方米、平房56平方米、平房77平方米(即本案所涉三间平房),拆迁补偿费共计321988.13元,其中包括涉案三间平房的拆迁补偿款22955.25元。同日,某镇镇政府和王大某又签订《补充协议》,对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涉案三间平房被拆除。房屋拆除后,王二某对父母的三间平房被拆除,要求补偿10万元左右或者安置房屋。经所在村委、政府多次协调,王大某认为涉案三间平房的拆迁补偿共计22955.25元,三兄弟可平均分配,因王二某坚持己见,调解未成。现王二某、王小某、王大女、王二女和王小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王大某归还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及房屋拆迁补偿费3万元;要求赔偿原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补偿费、车旅费、律师咨询费、诉讼费等共计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均系王某与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案涉案遗产即为王某与李某生前所居住、使用的三间平房,现该三间平房已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就现有证据来看仅为上述的拆迁补偿款。现五原告提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依法驳回了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