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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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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牌未标注生产者,消费者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8-07-11 点击率: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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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吊牌未标注生产者,消费者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周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价值4923元的某品牌羽绒服,后周某发现购买的服装吊牌未真实标注生产者的名称。遂以服装为三无产品、商场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货,并赔偿三倍价款。
某商场抗辩认为:该服装系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吊牌已标注了委托方名称、住址,因此不构成欺诈,某商场不应该承担责任。



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服装系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在产品标识上没有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仅标注了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产地,属于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标注的行为,涉案服装属于标识不合格产品,周某有权要求退货。但不标注生产厂家的行为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因此,不能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某公司存在欺诈。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周某的货款4923元,周某将所购服装退还给该公司。



笔者评析

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受保护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而知情权包括对商品、服务的价格、用途、成份、产地、生产日期等知晓的权利,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都有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内容进行标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法定义务,亦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需要。



但我们平时所说的“三倍赔偿”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必须在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才适用三倍赔偿,且不低于500元。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认真了解、认真选择产品及服务,充分行使知情权,避免不必要纠纷,同时在发生损失后要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合法维权。

来源:淮阴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