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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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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身份证作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入坑
发布时间:2018-07-09 点击率: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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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身份证作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入坑

原创: 郭帅  京法网事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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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申请、发放、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生活中,不当使用或遗失身份证,会给我们带来潜在隐患。作为一个“有身份”的人,您有留意过身份信息的保护么?

今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就带你了解与身份证有关的那些坑。

案例一
出借身份证开办公司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与杜某、李某等均系亲戚关系。因生意之需要,黄某要开办一家公司,便借用杜某、李某等的身份证注册了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验资后被转走90万元。因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成为僵尸公司。债权人乙发现甲公司抽逃出资,便将各股东告上法庭。法院经审查认为,杜某、李某等能够预见身份证被借用开办公司的后果,且均系工商登记股东,债权人对此具有公示信赖利益,故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

出借身份证用于开办公司并被登记为股东,出借人对成为股东是有预期的,对债权人来讲,出借人也是实实在在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本案中,各股东客观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出借身份证上汽车牌照
肇事后被判承担一定责任

王先生的亲戚李某想要购买小汽车一辆,因资质受限便借用王先生的身份证,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来李某因交通肇事重伤了路人赵某,因赔偿数额问题产生纠纷。赵某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和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先生因出借身份证存在过错,判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官说:

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一般被推定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交通事故中,一般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李某资质存在问题,王先生出借身份证具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出借身份证提供担保
被判承担担保责任

张某因生意周转向银行贷款,因无人提供担保,故商量借用亲戚刘某的身份证一用,作为所谓的假担保人走程序使用。刘某碍于情面,便将身份证借给了张某。后来贷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刘某成为案件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自己的身份证被借用来办理担保手续,对其行为具有预见性,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说:

担保是重要的征信手段。碍于情面出借身份证用于担保,不是所谓的假担保,而是真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按期还款时,要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四
身份证遗失被贷款
影响个人征信

崔某因买房需要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发现个人名下存在多张信用卡,并存在数次逾期记录。原来崔某几年前将身份证丢失,被不法分子使用崔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崔某经过艰苦报案、维权,才终于消除了自己名下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官说:

身份证遗失被不法分子贷款,系被人冒名办理,客观上不承担责任,但会造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困扰。因此,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五
身份证遗失被盗用
莫名成为公司股东

郭某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自己被登记成为了某公司股东。因公司被吊销未清算,自己作为股东被告上法庭承担清算责任。经查明,郭某系身份证丢失后被异地冒用,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出资及参与公司经营的行为,最终经过多次民事、行政诉讼,郭某才得以正名。
法官说:

身份证遗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在能够证明自己确被冒名的前提下,不用承担责任。但因涉及公司的工商登记,外部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等,维权之路并不简单。
 通过上述案件
 法官提醒大家


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谨防丢失盗用。保管不善是造成潜在隐患的主要原因。身份证作为日常生活最重要的证件,要妥善保管。切莫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不随意出借身份证,谨防不当使用。随意出借身份证,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可能造成委托别人处理事务的表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后果,风险很大。因此,碍于情面、贪图小便宜的出借行为不可取。

身份证丢失后及时报案,并留存证据,以尽可能降低风险。身份证不小心丢失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补办新证,作废原证。并注意留存证据,以便陷入纠纷时有据可查。

发现被冒名使用后,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权。当发现自己被冒名注册为公司股东,被冒名办理信贷业务等情况后,要及时报案,并积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通过搜集证据锁定侵权人、寻求行政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此外,因保管不善或不当使用身份证,还可能因为成为“名义所有人”而无端卷入一些纠纷,如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
(七)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孔维卫 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