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2013年5月20日,小张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入职当日,小张与公司签订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小张回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小张又请了3个月的事假,之后小张一直在老家,未至公司上班提供劳动。
公司无奈,向小张邮寄了《督促回岗通知书》,要求小张回单位上班,小张电话联系单位称其还在生病阶段,因此单位又向小张邮寄了《限期提交病假证明的通知》,要求小张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提交病假证明,并考虑到小张现在外地,公司特批准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齐全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
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小张仍未将病假材料提交单位,因此,单位向其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小张无故不到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这时,小张才向单位邮寄病假条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但为时已晚。小张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别是以下几种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出现上述六种情形,即使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张处于哺乳期,但其在产假结束后,仍不到岗上班,亦未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因此,单位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所以,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并非劳动者的护身符,还是要遵纪守法,本本分分工作生活,否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