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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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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7-09-07 点击率: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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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门法院判决审结了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帮忙给朋友贷款买车的案件。
  2016年6月,在南通打工的张某在朋友蒋某的央求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汽车销售商购买价值46万元的凯迪拉克汽车一辆,首付14.5万后,余款 31.5万元由张某在A银行申领的信用卡透支支付。同时,张某与银行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约定透支的购车款31.5万元分36期偿还(即每月25日前偿还8750元)。同时,张某的妻子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
  透支消费后,张某的朋友蒋某满口承诺30多万欠款他来还。就这样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车子被蒋某开走一直使用至今。谁料想,拍胸脯承诺的蒋某仅归还了四期卡债后便“人去车空”,留下28余万元的卡债和茫然无措的张某夫妇。
  银行因张某夫妇连续6个月未能按约还款便将其二人诉至海门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是银行签发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张某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领用合约”履行自身义务。张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予归还,已构成违约,银行可根据章程约定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张某亦应按约承担还本付息、支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张某妻子虽非信用卡持卡人,但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对案涉的信用卡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银行要求张某夫妇支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有双方合同约定为据,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王兆华律师评析:本案中张某夫妇帮忙帮出来30万的债固然可怜,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意识到以自己名义帮他人贷款买车背后的风险。合同系张某夫妇所签,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张某夫妇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承担合同项下的还款付息义务。在此提醒大家,帮忙要谨慎。现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名目的“投资”项目,一定要谨慎对待,切莫贪图小利滥用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借(贷)款、提供担保,以免落入他人骗钱的圈套。
 出借无保险车辆 发生事故要赔偿
  朋友开口借车,很多人会觉得不借抹不开面子。但是,有些情形下车辆是万万不能出借的,否则自己和朋友都会摊上大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这起案件的被告是李祥(化名),也就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一天,李祥的朋友提出要借用他的桑塔纳轿车。因为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也没有续保交强险,李祥担心会出事,不过碍于情面最后还是答应了。不幸的是,李祥的担心很快变成了现实。
  2016年12月26日中午,借车人驾驶着李祥的桑塔纳在十字路口闯红灯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光(化名)连人带车撞翻在地。借车人看到出了事故,没有下车救人,反而驾车逃逸了。交警部门认定,李祥的朋友需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直未能查实李祥朋友的身份信息,王光便单独起诉李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向李祥送达应诉材料时,李祥不愿意接受,表示祸是他朋友闯的,应该由他朋友负责,案件与自己无关。
  面对李祥的抵触情绪,法官开始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释明,作为投保义务人,他没有为事故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他需要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李祥的情绪缓和了下来,表示希望和原告庭外和解。最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王兆华律师评析      出于对借车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考量,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车主就不应出借机动车:1、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2、借车人无驾驶资格;3、借车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4、借车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5、车辆未及时年检、未投保交强险。出借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出了事故反而会伤透朋友情面。
男子卖房想反悔 称老婆不同意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比较大,签订合同之后又毁约的情形屡见不鲜,毁约理由也想尽奇招。近日,陈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将他告上法院,吴中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