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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答辩意见如下:
本人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双方签有协议,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损失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
一.本人车辆在被告二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应由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
二.本人已经代保险公司垫付11500元,请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将本人垫付款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我。
三 营养费认可每天1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误工费没有提供纳税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应当常熟最低工资赔付。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在事发前在常熟不满一年,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即每年14958元,而不是每年34346元;精神抚慰金应当按事故责任承担,按照三七的比例由肇事双方分担,鉴定费 交通费请法院依法处理。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公正的处理本案。
答辩人:周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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