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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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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离婚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7-08-31 点击率: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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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查某某的委托,依法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详细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案情陈述,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原告和被告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前原告对被告并没有一个充分了解,也不知道结婚会给自己带来一个什么样的不良后果,因此这是典型的婚前因为原告年少无知缺乏对于对方的了解而引起的草率结婚,包办婚姻。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双方在婚后感情一般,因为矛盾不断,无法共同生活,在2008年第一次起诉前,双方已经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08年7月初,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无丝毫改善。原告的身心已经饱受摧残,这样的婚姻关系强行扭合在一起无疑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极大的痛苦,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也能说明双方婚后并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再次因为婚姻诉至法院,也说明夫妻确实无法共同生活。

3、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的,由于原告的年少无知,意识不到结婚登记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不良后果,以致于促成了这一段本该就不应结合的婚姻,强扭瓜的不甜,法律的强制也并不能确保婚姻的幸福。

因此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子女,原告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精神和婚姻法夫妻双方男女平等的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出发,原告请求抚养两个子女,被告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三、    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
      
         同庭审意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