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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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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男离婚 代   理 词
发布时间:2017-08-31 点击率: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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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1、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均未成功;
2、2009年9月,原告和被告已经分居,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
3、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在原告生病期间,不管不问;
4、被告有婚外情,
二、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不能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因履行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从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外欠债务都是做生意形成债务,此前原告对此好不知情,其真实性也值得怀疑。我们姑且不说这些借条的效力如何,单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便可以知道,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解除其婚姻关系。被告所欠外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