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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辩护词
审判员:
受被告人谷旗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并汇展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谷某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本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对本案的事实部分,尊重被告人陈述。现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依法采纳。
一、 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以前未有任何处罚记录。
二、 被告人谷某认罪态度较好,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如实的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了侦查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查处,庭审表现也比较好。
三、 被告人谷某在斗殴现场,仅仅踢了已经被被告一和被告二打到后的受害人一脚,并无其他斗殴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事情的起因并非由被告人谷某引起,谷旗是在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追打后参与了斗殴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被告人谷某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比较年轻,才刚满19岁,义气用事,一失足而千古恨,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惨重的。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谷某时,他多次表达了深深的悔过之意,愿意分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且表示出狱后好好做人,好好打工孝敬父母。基于以上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某通过这次惨痛的教训,相信他会积极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不会再次危害社会,恳请法庭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
王兆华律 师
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