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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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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切勿使用“顶级”“最高级”等用语
发布时间:2017-08-11 点击率: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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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为爱车选购了一款车载音响,价格为3000元。购买并安装后,孙某以产品网页宣传的“顶级音响”没有依据为由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9000元。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承办法官告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当即表示愿意根据法律规定作相应的赔偿。随后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撤诉。

        王兆华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由此提醒商家在广告宣传时一定要客观、公正,不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