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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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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逾期未年检 诉请索赔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7-08-11 点击率: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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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海安县大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驾驶行驶证已过期的车辆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车辆逾期未年检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三责险理赔款。2016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可在三责险范围内拒赔。
  2016年6月2日,大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驾驶公司的小型轿车与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年6月17日,大达公司的车辆修理完毕并通过年检,检测机构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同年6月19日,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大达公司赔偿钱某车辆损失10157.50元,赔偿李某医疗费、修理费等3314.22元,合计13471.72元。
  事后,大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逾期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商业三责险保险金。多次索赔无果后,大达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海安县人民法院。
  
  
  王兆华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前是否存在安全技术隐患,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对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字体进行加黑加粗,且大达公司还在投保单尾部投保人声明栏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确认并盖章。因此,案涉免责条款对大达公司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车辆逾期未年检这一事实并无异议。虽然大达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载明案涉车辆经检验合格,但该报告系于案涉车辆发生事故且维修完毕后出具,仅能证明案涉车辆经维修后检验合格。而且,安全技术检验是否合格应系对车辆整体状态的判断,仅根据维修清单上所列明的维修项目,尚不能判断这些维修项目对于车辆整体安全行驶有无影响。故在大达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其车辆未按规定通过年检,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三责险的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