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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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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层高与合同不符  解除合同,开发商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7-08-11 点击率: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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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12月11日,张女士购买了连云港锦绣香江第A7幢101室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购买房屋基本情况,并明确房屋层高3米,买受人张女士一次性缴清房款1180637元,开发商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张女士使用。
  2011年12月29日,锦绣香江公司向张女士邮寄收楼通知书,于2012年6月5日向张女士邮寄催收楼通知书,张女士则认为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楼。据张女士反映,该房屋层高明显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3米高度,房屋质量有问题,故而起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
  审理:
  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张女士申请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涉案房屋的层高及净高,鉴定结论显示一层厨房层高、餐厅层高及二层卧室2层高比合同约定的3米层高相差分别为517㎜、152㎜及4㎜。张女士明确不同意调换。法院对张女士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18063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对原告的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王兆华律师评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层高标准高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以约定层高为标准。房屋实际层高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应当视为违约,该行为损害了购房者期待获得的利益。购房者可以以房地产公司违约提起诉讼,双方在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提醒开发商:遇到类似事情,应先咨询本单位法院顾问,以免败诉,影响自身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