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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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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7-08-09 点击率: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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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李海峰今麦郎案背后的质量法治与消费维权启示(下)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本来是原告,可以向企业提请质量伤害赔偿,然而由于维权不当,却变成了被告。隆尧县人民法院负责李海峰今麦郎案的主审法官曹贵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判决依据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法院认为,李海峰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海峰的行为还存在通过各种手段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

    事实上,李海峰今麦郎案并不是第一个由质量维权变成敲诈勒索的知名案例。2006年7月,四川来京的牟某将死壁虎放入啤酒瓶,以起诉曝光相威胁,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10万元。2007年3月,牟某被北京大兴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类似的维权也有成功案例。2006年,女大学生黄静在北京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发现CPU被换成测试样品后,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警称其遭敲诈勒索,黄静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终,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虽然黄静在索赔金额上也存在过度维权,但最终该案还是以过度维权者的胜利而告终。

    维权和敲诈的边界

    “关于这个案件,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边界问题。简单地说,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法律的情况屡见不鲜,民事权利行使只有在依据各项民事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定边界,或者说这就是边界。有人说只要有正当的民事请求权,就不会涉及敲诈勒索问题,这种认识太过简单化。”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云峰表示,法律规范同道德等其他规范有很多重要的不同点,其中很大的一个不同点在于法律的确定性,谈论具体案例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些看似类似的案件,由于某一方面的不同,很可能出现定性的截然不同。

    在杜云峰看来,李海峰今麦郎案定性有两个关键点,是否有证据证明是企业的问题和责任,谈判是否仅仅局限于当事双方。如果是,而且客观上也没有对企业采取其他方式去威胁或者要挟,那么很难构成敲诈勒索罪。相反,就很容易入罪。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本身就有交叉,不存在截然的分界线,基于民事纠纷比如消费者维权的合法请求权而产生的纠纷,随着主体行为的发展,随时有可能越界进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消费者正当食品安全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主要包括两点:是否依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方式是否合法。”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质量法学研究所副主任李键表示,李海峰维权却被判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原因包括3个方面:一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要求惩罚性赔偿,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依据虚假或不实信息向企业要求惩罚性赔偿,行为具有威胁或要挟的性质;三是向社会披露虚假或不实食品信息已经危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威胁或要挟性质的行为已经实施且发生危害。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其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3个基本特征: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索赔金额成焦点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赔偿规定,但李海峰今麦郎案中450万元的高额索赔金额,被看成是超出了现有法律体系的要求,也被看成是构成敲诈勒索的重要依据。“对于食品安全的赔偿金额,消费者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10倍赔偿,主要是指未构成身体伤害情况下,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索赔;如果出现了伤害,还可以按照伤害情况进行两倍追加赔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冯辉说,是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既要看消费者的权益损害情况是否符合事实,有没有过分夸大;其次还要正确认识侵权结果,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李海峰今麦郎案中的赔偿金额超出了常识但并不一定存在主观故意,还应该考虑意图和所得。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认为,看消费者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主要是看其行为动机和特征,包括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维权,是否是捏造事实进行威胁等。同样,消费者的索赔金额也很关键,需要在法律认可范围内维权。虽然国外有天价赔偿的维权案例,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和法规体系。

    “消费者从自身损失角度要求赔偿的数额与生产厂家保护自身利益角度同意赔偿的数额,不可能一致;生产厂家不能将自己认可的赔偿数额强加于消费者等同感受损失的数额;法院也不能因为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高于实际购买食品价格,就认定为主观上具有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损失3倍的赔偿金;法院更不能仅从保护商家利益的角度,动用公权力将不能接受商家赔偿数额的消费者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印富律师说。

    自媒体维权当心成被告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达,通过自媒体维权渐成很多消费者的选择。不过如果自媒体维权使用不当,同样有可能使消费者从原告变成被告。“通过自媒体维权是消费者的权利,但如何保障不触犯法律?核心点就在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真伪。”李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