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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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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酒驾机动车相撞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17-08-09 点击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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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会提升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若双方皆是酒驾,无疑会严重危害到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双方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7月8日晚,蔡某饮酒后驾车在太仓市璜泾镇沿玄武路与徐某无证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与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徐某左股骨髁上骨折目前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被评为十级伤残。
  事后,徐某与蔡某及蔡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蔡某系酒驾致徐某受伤,已构成合同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蔡某则以徐某是无证醉酒驾驶,且自己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为由,拒绝赔偿徐某损失。徐某无奈,遂将蔡某与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查明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120800元,蔡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依同等责任赔偿2730.3元。

  【评析:】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酒驾、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到及时和基础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者的过错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但并不意味着酒驾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法律的纵容,法律也同时赋予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让侵权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达到了以示惩戒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