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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租赁公司所有的苏EXXXXX的中联牌泵车投保有乙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21日晚,甲租赁公司雇用的驾驶人李某在前进路、鹿城路工地操作保险车辆泵送混凝土过程中,因混入空气,发生爆管,泵送的混凝土冲出,致现场配合泵送的工人章某、黄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李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载明作业类别机械作业,操作项目混凝土输送泵车,使用期自2006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3日,无第二次复审记录。甲租赁公司分别与章某、黄某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总额148582.34元与工地有关方面结算后,付款68580元。后李某于2014年3月10日取得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甲租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昆商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甲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兆华律师评析】
保险车辆为混凝土泵车,其于泵送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并非交通事故,故本案无需考查投保交强险情况。本案中,甲租赁公司、李某本人及工地现场的相关负责人即张某均认为,混凝土泵送过程中混入空气形成爆管进而致章某、黄某受伤,可以认定事故与生产安全有关。根据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的作业类别与操作项目,李某操作保险车辆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申请延期复审,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现李某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有效期内第二次复审记录、且至事故发生时使用期满已超过一年的情况下继续操作保险车辆,显已危害生产安全。保险条款以可区别的字体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单亦已明示告知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综上,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金不违反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