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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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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 应退还相应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7-08-04 点击率: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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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告刘某系单身年轻女性,为择偶于2013年12月17日与被告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VIP婚恋交友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后因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28952元。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确认,双方所签订的《VIP婚恋交友服务合同》已终止,被告应一次性退还原告服务费6000元;原被告无其它纠葛。

  【法官释法】 婚姻介绍服务纠纷是一类特殊类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一方面婚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缺乏客观的标准衡量,其服务也往往难以具体量化,再加上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信息良莠不齐,未必均能达到其宣传的程度,消费者的权益较容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因不同消费者的择偶观和择偶标准差异巨大,加之一些自身的原因,容易由此产生纠纷。法官善意提醒:婚介机构应当按约尽量提供服务,“成人之美”。未尽到服务的,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消费者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遇见一个可以“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人来之不易,需要运气,更需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