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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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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6-07 点击率: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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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注意事项
2016-01-26 02:50:14 来源: 信息时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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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注意事项)

公司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然而现实生活当中往往有人在进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不愿意过于暴露自己的身份,而选择另一个人代为出面,仅在背后享受投资收益,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名义股东。但由于实际出资的一方并不能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等活动,有可能会出现名义股东作出的决策与之相违背,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越秀法院民二庭曾东明法官提示,在投资与持股时,务必要厘清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关系。

1.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合同,出于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不属于名义股东。但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中也规定了名义股东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实际出资人想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即需要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

2.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虽然是有权处分,但受让人仍然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而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

3.名义股东的义务。对于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之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当然,也有可能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形,即未经过被冒名人同意下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在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管是作为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都可以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出现,保障自身的权益。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朱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