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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2月,李先生与腾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先生借给腾飞公司500万元,利率为0.8%,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李先生向腾飞公司发出催款函,并声明借款到期后月利率变更为2%。腾飞公司收函后未回复,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李先生请求裁决腾飞公司偿还500万元借款,并按照借款期限内月利率0.8%,借款期限外月利率2%支付利息。腾飞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年利率0.8%还款。
【仲裁结果】裁决腾飞公司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500万元,按照月利率0.8%支付自借款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
【王兆华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0.8%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但从交易习惯上看,0.8%为年利率利息过低,为月利率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款期限到期后的利率变更需要双方一致同意,李先生单方变更月利率为2%,腾飞公司并未同意,因此,对李先生变更利率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兆华律师提醒】公民、法人在借款时,借条或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尽可能详尽、完整,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数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防止日后双方当事人因对某些事项无法达成一致而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