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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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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财产 确认效力可仲裁
发布时间:2016-06-28 点击率: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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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女士与谢先生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谢先生名下的某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谢先生应配合王女士办理更名手续”。王女士担心谢先生不履行协议,擅自处分该房产,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遂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王兆华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继承、侵权纠纷等因人身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均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本案中,王女士和谢先生的离婚案件虽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王兆华律师提醒】仲裁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