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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多,起诉离婚的数量呈现明显增加,离婚聘请律师代理的现象也在增
多,分析原因无以下几点:
1、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观念增强。
首先是《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惩罚性条款。对于是否存在离婚过错及过错认定,需要专业的
律师来处理。围绕离婚财产分割,如一方感觉有未分到的财产或觉得财产分割有对自己不利的因
素,就会委托律师并将诉讼重点放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上。
其次是,独生子女居成为主导,围绕子女抚养产生了争取抚养权的现象,相持不下,只能通过
离婚诉讼解决;
再次、离婚财产类别、数量、数额的增多。如,股权关系、有价证券、离婚房产的高价值、房
屋升值的认定、父母赠与与投资、收藏、知识产权、等都导致了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
定、数额的认定及分配方式难以达到统一,因此也就无法实现“一人一半”于是围绕财产分割提起
离婚诉讼。
2、离婚后财产纠纷现象的增多。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当事人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婚姻
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
起计算”,为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设置了较为宽松的起诉条件。
离婚案件已处理完结,但存在上述情况时,原本介于婚姻关系续时关照及顾虑均已不存在,加
之一方的恶意行为,造成未分得财产一方积极维权,聘请离婚律师的欲望。
3、离婚协议约定不清。
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离婚登记时造成离婚协议财产内容含糊不清或有些当事人干脆将财产写成
“无”,将子女抚养费不作约定,债权、债务不作归属,都会造成双方是离婚后,重新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分割离婚纠纷案件或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件。
4、离婚协议翻悔现象的增多,也导致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