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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英国)邓希尔公司系“登喜路”和“dunhill” 注册商标权人。2003年9月,原锡山市亨达制衣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无锡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登喜路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周均刚于2003年10月在香港登记注册了英国登喜路公司。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许可无锡登喜路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无锡登喜路公司还在其厂房、网站突出使用“登喜路服饰”字样、设立“登喜路服饰专卖”销售服装。邓希尔公司于200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锡登喜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兆华律师点评:无锡登喜路公司将与原告“登喜路”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及营业招牌突出使用,属于侵犯邓希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原锡山市亨达制衣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无锡登喜路公司的一个月后,又由其法定代表人周均刚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英国登喜路公司,并再转而授权许可无锡登喜路公司使用英国登喜路公司企业名称。然后,无锡登喜路公司以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方式生产、销售商品,并在其商品上标注“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制造”的字样。其行为显然是为了传递给相关公众这样的信息:其企业的字号、商品来源于境外,从而达到使相关公众产生与国外的邓希尔公司及其知名商标“登喜路”混淆与关联的目的。因此,无锡登喜路公司的主观意图具有较明显的“傍名牌”的故意。无锡登喜路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无锡登喜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邓希尔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无锡登喜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具有一定典型性,通常表现为:国内一些企业在香港或国外注册成立公司,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然后再以委托授权的形式许可国内企业在经营中使用,以达到与知名品牌产生混淆的目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