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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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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商业秘密换东家 跳槽者被判违约
发布时间:2008-12-27 点击率: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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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劳动律师网    
 
 
  
    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德州某公司一业务骨干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一年后,掌握了大量公司商业秘密的李某违反协议,跳槽到另一同行业单位当起副总,为此,原公司将其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1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竞业禁止案,判李某赔偿原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02年8月,李某应聘到德州某公司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该公司任何同行业单位(太阳能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含业余时间),否则李某自愿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003年1月,李某因业绩突出,被该公司委任为大区销售经理,负责山东、河南、河北、安徽四个省份的市场销售工作。


  2003年10月,李某以休养身体为由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离职后不到一年,李某就成为与原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安徽某太阳能公司的销售副总。李某原公司认为李某的跳槽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协议书》,故诉至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