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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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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5-11-19 点击率: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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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要旨】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为自己及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在不履行相应职责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2012511日,周某签署某广告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5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6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周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112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周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周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让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周某拖延签订。公司表示如果周某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周某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周某,让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明确,而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周某的工作职责之一,其不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公司,故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

  【王兆华律师点评】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