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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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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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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应区别对待 |
发布时间:2015-11-17 点击率: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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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有与他人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
同居双方发生纠纷,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的纠缠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般包括一下几种情况:
1.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是指同居双方均未婚且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同居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对合法婚姻的伤害和威胁。
3.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此种情况下不论同居双方是否有配偶,法院均应受理。
4.同居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人民法院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截止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截止日期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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