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其他栏目 » 经典案例 » 老人坐公交遇急刹身亡 公司判赔41万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老人坐公交遇急刹身亡 公司判赔41万
发布时间:2015-11-08 点击率:1569
扫一扫

  日前,丽水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事赔偿案件:一名老人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老人家属先后两次向公交车公司索赔并签订了协议,但一个月后老人却离奇去世了,于是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41万余元。

  通讯员 木易 记者 黄小宾

  老人公交车上受伤后死亡

  20141127926分许,丽水松阳县66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车子行驶至太保殿岭脚路段时,前方忽遇突发情况,驾驶员踩了一脚刹车。

  没有心理准备的张大爷因为惯性向前倾斜,腹部撞上了位置前方的铁质扶手。经司机询问,张大爷只是摆了摆手说没事,然后到站就下车了。

  当天下午,张大爷感觉身体不适,遂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看过现场老人受伤的视频后,公交公司与老人达成协议,赔偿了张大爷50元医疗费。

  之后,张大爷在药店买了外伤药,并去医院检查。在医生建议老人做胸透检查时,老人却拒绝了。

  时间到了1225日,张大爷的妻子周阿姨来到公交公司,称张大爷因为那次受伤,还在继续治疗,索要超出部分的医药费。

  于是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再赔偿张大爷医疗费462.97元。

  然而,就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也就是1226日,张大爷却因为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医疗费赔偿变成了死亡赔偿。

  在双方沟通无果之下,张大爷的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第三方鉴定结果一锤定音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认为张大爷的家属对张大爷具有看护、管理的义务,张大爷的家属未能及时治疗,且在病历中拒绝胸透,存在较大过错。另外,张大爷是免费乘坐公交车,乘坐的时候没有规范乘坐,而是侧坐的,对事故造成存在一定的原因。因此,公交公司认为自己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不过,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张大爷本身身体没有什么问题,正是因为乘坐公交车时受了伤,导致了张大爷胃穿孔,引起其他并发症导致死亡。因此,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很大,所以松阳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认为:死者符合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虽然死者心脏偏肥大,又有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Ⅱ级表现,为死者生前的基础病变,但鉴定认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后又经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法院判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与公交车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因此,公交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大爷的损伤是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以及他人所导致的情况下,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鉴于张大爷在事发时未规范乘坐,事故发生后到死亡的一个月内,张大爷及其亲属也未及时全面检查张大爷的身体情况,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因张大爷死亡形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3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