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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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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购物摔伤超市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08 点击率: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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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许某已年近七旬。2010716745分左右,A超市组织了优惠力度较大的蔬菜促销活动。许某在进入超市入口时被参加促销活动的人流冲倒受伤,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肱骨骨折,共计支付医疗费5561.22元。事后,许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促销活动过程中,A超市仅有工作人员在入口处提醒人群“慢点”,但未安排人员在促销现场维持秩序,也未采取措施疏导拥挤人群。许某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赔偿各项损失83334.9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超市作为从事经营的公共场所,对场所内的消费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不特定的主体遭受损害。本案中,由于促销活动导致人流量大,现场混乱,已采取的措施显然不能有效维持现场秩序,且A超市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积极的防范措施来保障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以致许某被大量涌入购物的人群推挤致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充分考虑自身年近七旬的实际情况,在明知促销活动人流量大,比较拥挤的情况下,没有适时避开人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A超市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合计49809.37元。

  【王兆华律师评析】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超市促销中消费者摔伤甚至踩踏的事故,为了促销带来的优惠却意外遭受难以想到的人身损害,群众呼吁规范超市促销行为,合法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非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对于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包括对可能发生第三人侵害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和救助,以积极的作为承担经营者应有的保障义务。本案中,A超市在促销活动中应预见到人流量大而杂乱的情况,理应采取比平时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其只是安排工作人员在入口进行了口头提示,未提供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导致许某被人群推挤摔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许某已年近七旬,在明知促销活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自身亦未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故应减轻A超市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