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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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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车自燃销售商难辞其咎
发布时间:2015-11-06 点击率: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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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3年春节前夕,陈某在王某、庄某经营的童车批发城购买了一辆儿童电动玩具车。201376日,陈某的孩子在家玩电动玩具车时,电动玩具车发生自燃,导致室内灯具、卷帘门、沙发等物品损坏,损失价值经鉴定达29600元。事发后,陈某立刻报警,经过现场勘验,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庄某赔偿损失29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庄某出售给陈某的电动玩具车自燃,表明该商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质量缺陷。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商品销售者要求赔偿。遂判决王某、庄某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9600元。

  【王兆华律师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经过调查起火原因系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表明电动玩具车属于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对于因缺陷商品造成的财产损害,王某、庄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其认为商品缺陷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也给经营者敲响警钟,要提高质量意识,不可麻痹大意,如果本案中电动玩具车自燃伤及无辜儿童,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已是不幸中的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