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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刘某与老年公寓签订一份寄养合同,将其父亲寄养在公寓处,按自理等级每月交纳750元,合同约定,公寓对入住老人摔伤等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某日,公寓护工接刘某父亲洗完澡后,其父在自行回房时摔倒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公寓未尽合理看护义务,让老人独自上楼,以致老人摔倒并导致死亡,请求判决公寓承担赔偿责任。公寓认为,老人入住时选择了较低的护理级别却要公寓进行较高的护理服务,属加重公寓的责任,老人摔伤致死的损失应由刘某自负。法院通过调查确认老年公寓在内部管理、合同文本制定及履行服务职能方面均存有瑕疵,对该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法官主动与当事人各方联系,及时在庭前、庭中、庭后捕捉最佳调解时机,最终以公寓承担刘某损失的30%调解结案。
【王兆华律师评析】老年公寓提供的服务应以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前提。对于老人在公寓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公寓如在其内部管理、合同文本制定及履行服务职能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养老服务机构迅猛发展。由于直接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未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技术操作没有相应规范,导致养老服务合同纠纷频发。本案所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老人在公寓生活中意外伤害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公寓的除外责任,但该免责条款与法相悖、与理不合,公寓提供的服务应以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前提,法院通过调解让公寓承担损失的30%是合适的。